某甲先將乙女搶走後,上訴人受乙母丙之囑託,將乙女奪回,該乙女與甲婚姻關係既未合法成立,而上訴人之奪回乙女,又係受其母之囑託,自不成立略誘之罪。
廢 19 年上字第 130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18 年 12 月 3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85、29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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