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審判決,祇就上訴人自訴所指被告誣告事實之第一點予以論列,而未就其第二點加以審究,上訴人以此為理由提起第二審上訴後,原審亦未本事實職權併就其第二點詳予審究,遽為駁回上訴之判決,顯於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