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審判決,祇就上訴人自訴所指被告誣告事實之第一點予以論列,而未就其第二點加以審究,上訴人以此為理由提起第二審上訴後,原審亦未本事實職權併就其第二點詳予審究,遽為駁回上訴之判決,顯於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50 年台上字第 1319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0 年 09 月 06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91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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