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為即成犯,上訴人等如果確有於侵占稻谷後,復偽造農民切結書,矇請糧食機關填發倉單,以抵掩侵占數目,則是侵占後之另一犯行,自應與侵占罪併合處罰,其行使此種偽造之農民切結書,即私文書,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其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又應從一重處斷。
廢 48 年台上字第 1377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48 年 11 月 18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94、11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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