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年台上字第 138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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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3 年台上字第 1382 號
判例要旨
數罪併罰應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然後依法定標準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一條定有明文。所謂其罪之刑,包括主刑、從刑而言,固無論主刑、從刑,均須依其所犯之罪分別宣告後,再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方為相當,原審關於沒收賄賂新台幣九百元部分,不在其所犯之賄賂罪予以宣告,然後定其應執行之刑,而竟於定執行刑後,另行宣告沒收,顯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