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1 年台上字第 1423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意旨,雖謂伊等在第二審業已爭執係屬搶奪罪名,即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云云,惟查刑事被告之上訴,以受有不利益之判決,為求自己利益起見請求救濟者,始得為之,原審認屬罪名較輕之竊盜,上訴人主張為較重之搶奪,顯於為自己利益請求救濟之旨相違,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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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意旨,雖謂伊等在第二審業已爭執係屬搶奪罪名,即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云云,惟查刑事被告之上訴,以受有不利益之判決,為求自己利益起見請求救濟者,始得為之,原審認屬罪名較輕之竊盜,上訴人主張為較重之搶奪,顯於為自己利益請求救濟之旨相違,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