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年上字第 147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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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9 年上字第 1474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所謂以竊盜為常業,係指恃竊盜為生者而言。上訴人遇便行竊雖有三次,究與恃為生活之情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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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所謂以竊盜為常業,係指恃竊盜為生者而言。上訴人遇便行竊雖有三次,究與恃為生活之情形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