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7 年台上字第 15 號
判例要旨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所明定。原判決既認被告等之上訴為有理由,應予撤銷自為判決,乃判決主文竟未將第一審判決撤銷而逕行改判,不惟兩審判決並存,於法不合,即其判決主文與理由所載亦屬互相矛盾,按之同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十四款,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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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所明定。原判決既認被告等之上訴為有理由,應予撤銷自為判決,乃判決主文竟未將第一審判決撤銷而逕行改判,不惟兩審判決並存,於法不合,即其判決主文與理由所載亦屬互相矛盾,按之同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十四款,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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