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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上字第 1509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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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0 年上字第 1509 號

日期 19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之略和誘罪,以使被誘人脫離親權人等為其構成要件之一,故事實上須將被誘人移置自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易言之,即使親權人等對於被誘人已陷於不能行使親權等之狀況,方與該項罪質相符。本案甲被誘人,雖被上訴人引誘私行租房同居,而與其母並未斷絕往來,不過詐稱住在學校以資掩飾,尚難謂為完全脫離親權人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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