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施行前經第一審判決之案件,第二審法院雖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刑法處斷,如果該法所定之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仍應依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不得向第三審法院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