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施行前經第一審判決之案件,第二審法院雖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刑法處斷,如果該法所定之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仍應依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不得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廢 25 年上字第 1549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24 年 12 月 3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100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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