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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6 年渝上字第 1560 號

日期 27 年 06 月 06 日

判例要旨

(一)上訴人向某甲訂購之山地,係在某甲竊佔完成以後始行買受,縱上訴人明知某甲係竊佔而得,因貪其價廉仍予買受,祇能成立故買贓物罪,與收買動產之盜贓初無異致,不能謂其收買行為即為竊佔不動產,至收買後之轉賣為處分贓物,亦無另成他罪之理。

(二)某甲之竊佔山地,係在刑法施行以前,其行為時之法律並無處罰明文,應不為罪,是項山地即難謂為贓物,上訴人縱係知情買受,亦無刑責可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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