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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 條(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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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 條為罪刑法定原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禁止溯及既往與類推適用。

Q · 什麼是罪刑法定原則?國家可以事後立法定我罪嗎?

不行。沒有事前明文規定就不能罰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 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意思是:你做某事的當下,必須已經有成文法律寫明這是犯罪,且明確規定處罰範圍。事後立法追溯處罰、用模糊條文定罪、用「類推」把不屬於法條的行為當成犯罪,全部禁止。民國 94 年修正加入保安處分(如強制工作),同樣受此原則拘束。

深度解讀

想像一個世界:你今天做了一件完全合法的事,明天政府通過一條新法律說這件事是犯罪,然後用這條新法律把你關起來。聽起來荒謬?這正是刑法第 1 條存在的理由。它只說了一件事,但這件事撐起了整部刑法的天花板:國家要處罰你,必須在你做那件事的「當時」就有法律明文寫著這是犯罪。事後立法追殺你?不行。用模糊的道德標準定你的罪?不行。法官覺得你「應該有罪」但找不到條文?不行。民國 94 年修法加了一句更狠的:連保安處分(像強制工作這種限制你人身自由的措施)也要有法律依據。這條不是寫給犯罪者的保護傘,是寫給每一個人的防火牆,擋在你和國家的無限權力之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拘束名詞
  • 人身自由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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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1 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