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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5 年非字第 159 號
判例要旨
被告等分持槍枝,藏匿某處道旁樹林內,窺伺行人,以便實施搶劫,顯係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持有軍用槍彈而為強盜預備行為,並未著手於強盜之實行,原判決不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持有軍用槍彈之一重罪處斷,竟以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擬處,顯有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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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等分持槍枝,藏匿某處道旁樹林內,窺伺行人,以便實施搶劫,顯係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持有軍用槍彈而為強盜預備行為,並未著手於強盜之實行,原判決不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持有軍用槍彈之一重罪處斷,竟以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擬處,顯有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