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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4 年台上字第 1629 號

日期 54 年 06 月 23 日

判例要旨

被告被訴妨害自由,原由被害人甲、乙夫婦二人共同出名具狀告訴,其後甲雖具狀撤回告訴,然乙並未出名,則乙之告訴並不因甲之撤回而生影響,原審自應仍為實體上之審判,乃竟以其告訴已撤回為理由,諭知不受理,顯難謂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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