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4 年台上字第 1629 號
判例要旨
被告被訴妨害自由,原由被害人甲、乙夫婦二人共同出名具狀告訴,其後甲雖具狀撤回告訴,然乙並未出名,則乙之告訴並不因甲之撤回而生影響,原審自應仍為實體上之審判,乃竟以其告訴已撤回為理由,諭知不受理,顯難謂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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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訴妨害自由,原由被害人甲、乙夫婦二人共同出名具狀告訴,其後甲雖具狀撤回告訴,然乙並未出名,則乙之告訴並不因甲之撤回而生影響,原審自應仍為實體上之審判,乃竟以其告訴已撤回為理由,諭知不受理,顯難謂無違誤。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