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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上字第 1648 號

日期 29 年 05 月 23 日

判例要旨

(一)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之自白,法院應調查必要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之規定,係指被告雖自白犯罪,仍應就其他必要證據從事調查,以察其自白之虛實者而言,若法院於被告自白後,已經查有確實證據可資認定,僅其自白前後稍有參差,並與所查得之必要證據略有出入者,則其自白是否可採,即仍屬於法院判斷證據力之職權。

(二)行使偽造紙幣,本含有詐欺性質,苟其行使之偽幣,在形式上與真幣相同,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真幣而矇混使用者,即屬行使偽造紙幣而不應以詐欺罪論擬。本件搜獲之偽造中央銀行十元紙幣,及中國農民銀行一元紙幣,其式樣色澤文字數額之主要部分,表面上極與真鈔相似,其中央之十元紙幣,僅背面號碼之左方3字,於右方作為2字,苟非詳加辨認,不易察知真偽,而農民銀行一元紙幣之水印,如非與真幣細加比較,尤難發見其瑕疵所在,何能以此等易使一般人忽略部分之不同,即謂與行使偽幣罪之要件不符,上訴意旨主張應依詐欺罪處斷,自難成立。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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