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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3 年上字第 1666 號

日期 33 年 12 月 20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其罪質本與殺人相同,僅以所殺者係犯人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故,致有此加重其刑之規定,故常人與之共犯,在常人仍應科通常之刑。上訴人某乙係被害人某甲之子,與其叔父之子某丙毆殺某甲,固應成立上開條項之罪,至某丙對於某甲並無該條項所定身分關係,原審論某丙以幫助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自屬錯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33 年上字第 1666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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