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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年上字第 175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6 年上字第 1754 號

日期 25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刑法上之過失犯,以行為人對於結果之發生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為成立要件。上訴人所建築之戲園既於一年前轉租與某甲等售票演戲,則其對於該戲園東面某公所舊圍牆之向西傾倒,壓及戲園內座客之危險,是否有預見之可能,為其是否能注意而不注意之先決問題,原審僅就上訴人應注意而不注意之點加以論斷,而於上訴人能否注意之事實關係並未依法審認,遽以公所牆坍壓斃座客多人,令負過失致人死之罪責,尚嫌未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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