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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1 年台上字第 1816 號

日期 51 年 10 月 16 日

判例要旨

(一) 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性質之罪名,縱令涉及數個法條,其較輕之罪名,在法律上已包含於重罪之內,自僅依重罪論科為已足,毋庸併引輕罪法條。

(二) 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之各結夥人,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責任,自應援引刑法第二十八條之共犯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51 年台上字第 1816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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