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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年上字第 184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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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9 年上字第 1846 號

日期 18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刑法上之傷害人致死罪為結果犯,如多數人下手毆打,本有犯意之聯絡,即屬共同正犯,對於共犯間之實施行為,既互相利用,就傷害之結果,自應同負責任,設使行為者間缺乏此種聯絡之意思,則縱屬同時為加害行為,亦祇應就其所實施之部分各任其責,不得概依共犯之例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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