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年上字第 1908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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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9 年上字第 1908 號
判例要旨
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以直接供用者為限,已獲之鴉片代用品,固應依禁法第十四條之特別規定沒收焚燬,乃第一審判決,將上訴人所著縫衣裝置紅丸口袋之布夾襖,及裝置盛藏紅丸之熱水壺,雨傘之紗麻袋併予沒收,原審未經糾正,均不得謂非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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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以直接供用者為限,已獲之鴉片代用品,固應依禁法第十四條之特別規定沒收焚燬,乃第一審判決,將上訴人所著縫衣裝置紅丸口袋之布夾襖,及裝置盛藏紅丸之熱水壺,雨傘之紗麻袋併予沒收,原審未經糾正,均不得謂非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