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誣告以被教唆人明知其申訴係屬虛構為必要,若利用被害人家屬向之查詢被害情形時捏稱某某為加害之人使之誤信為真,而令其就所指之人訴請該管公務員究辦,顯係利用無責任意思之人以實施誣告,應為間接正犯,而非教唆犯。
26 年渝上字第 1929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27 年 06 月 27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6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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