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毀損防水建造物罪,以毀損經水利主管機關核准而建造之防水建造物致釀成災害為要件,被告用鋤頭挖低之建造物為其個人所建造之護岸,而非經水利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防水建造物,自與水利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毀損防水建造物罪之成立要件不合,不能以該罪責相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