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年上字第 198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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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9 年上字第 1984 號
判例要旨
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僅指對於正犯之犯罪行為予以助力而未參預實施者而言,如果就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已參預實施,即屬共同正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二條處斷,本案上訴人等,既任印刷及裁切紙頭等事,即已分擔實施,自應以共同正犯論處,第一審認為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第一項偽造通用銀行券之罪,雖無錯誤,而其適用刑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後半段,以實施中之幫助犯處斷,顯屬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