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年上字第 1988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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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1 年上字第 1988 號
判例要旨
(一) 未經參與之推事依法不得參與判決,本件原審審判筆錄所載最後出席審理之推事為甲、乙、丙,而附卷之判決原本其推事姓名則易丙為丁,是顯以未經參與審理之推事參與判決,不能謂非違法,雖原審隨同上訴狀附送之判決正本又易丁為丙,然判決正本乃書記官依據原本所作成,正本與原本不符為書記官職務上之過失,仍應以原本為準,不能因正本之推事姓名與筆錄相符,即謂原判決非屬違法。
(二) 判決正本,乃書記官依據原本所作成,正本與原本不符為書記官職務上之過失仍應以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