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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9 年非字第 200 號
判例要旨
收受贓物之罪,必其所收受者確係贓物,始能成立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罪。盜匪投函索款,事主因畏懼而遣人將款送往,送款人於未交付盜匪以前,而在自己持有中私自侵吞全部或一部者,顯與收受盜匪所得之贓物不同,自屬侵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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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贓物之罪,必其所收受者確係贓物,始能成立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罪。盜匪投函索款,事主因畏懼而遣人將款送往,送款人於未交付盜匪以前,而在自己持有中私自侵吞全部或一部者,顯與收受盜匪所得之贓物不同,自屬侵占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