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年非字第 20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20 年非字第 201 號日期 19 年 12 月 31 日判例要旨被告於行劫時,攜帶槍械向事主威嚇,是已對於被害人實施強脅行為,與僅乘人不備而搶奪其財物者,迥乎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