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年上字第 20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9 年上字第 203 號
判例要旨
所謂常業犯者,乃以同一犯罪行為之意思反覆為之而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既以明文規定,是法律上已認為一罪,縱所侵害之法益不同,亦不生合併論罪之問題。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所謂常業犯者,乃以同一犯罪行為之意思反覆為之而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既以明文規定,是法律上已認為一罪,縱所侵害之法益不同,亦不生合併論罪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