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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7 年上字第 2045 號

日期 27 年 11 月 02 日

判例要旨

因告發而開始進行偵查之刑事案件,並無得為聲請再議之人,一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後,其處分即屬確定,雖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本於監督權之作用,仍得復令偵查,但非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所定可以再起訴之新事實新證據或再審原因,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此與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因認再議之聲請為有理由,命令續行偵查之案件不受此項限制者有別,觀於同法於不起訴、再行起訴及聲請再議各規定,殊無疑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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