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三條載,關於訴訟事件之管轄,及不得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法院之限制,在法院組織法施行前,仍適用舊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所謂在法院組織法施行前,係指第一審判決時,該法尚未施行者而言,如第一審判決已在該法施行以後,即無再適用舊刑事訴訟法之餘地。
廢 25 年上字第 2087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24 年 12 月 3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100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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