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係在保護經營供給電能之事業,並非一般之用電戶,此觀該條各款、同法第二條及處理竊電規則之規定自明。故私接電線,若係通過電力公司允許供電之鄰人電錶所設之線路內,因用電已有電錶控制計算,該通過電錶控制計算後之電氣,即屬該鄰人所有之動產,如予竊取,即應視其犯罪形態,依刑法之竊盜罪章論處。
84 年台非字第 214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84 年 06 月 27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361、370、53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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