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21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6 年台非字第 216 號

日期 76 年 11 月 08 日

判例要旨

刑事被告如犯竊盜罪或贓物罪之外,尚犯應併合處罰之其他罪名,經法院分別科處罪刑,而該竊盜罪或贓物罪部分,復經法院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並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嗣經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結果,執行機關認無執行刑之必要者,固得依該條例第八條報知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其刑之執行。但法院裁定免其刑之執行,以關於竊盜罪或贓物罪所處之刑為限,至其他罪名所處之刑及所定應執行刑,均不得裁定免其刑之執行。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例

帶「76 年台非字第 216 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