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在支票背面偽造張某之署押,以為背書,其偽造支票背書,在票據法上係表示對支票負擔保責任之意思,為法律規定之文書,並非依習慣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而其此項行為,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故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又其所偽造之此項署押,依法律規定,固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但仍不失為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
70 年台上字第 216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0 年 05 月 14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40、26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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