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於民國五十年七月一日在臺復業後,即已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台幣,自是時起新台幣即已具有國幣之功能,此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五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議決釋字第九十九號解釋自明,上訴人等偽造新台幣之時間為五十二年四月間,在上開大法官解釋以後,自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治罪。
56 年台上字第 2171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6 年 08 月 10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538、53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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