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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年上字第 230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28 年 06 月 26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920 頁

被告向第二審上訴,第一審未將其上訴書狀之繕本送達自訴人,固屬疏誤,但第二審判決依法應經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前項繕本未予送達,其訴訟程序之違背法令,顯於第二審之判決無所影響,自不得執為上訴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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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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