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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年上字第 231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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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3 年上字第 2316 號

日期 22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竊盜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實施強暴、脅迫,論以強盜之規定,自以實施強暴、脅迫之人為限,其他竊盜共犯對於行強如無犯意之聯絡者,不容概以強盜論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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