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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年台上字第 2336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5 年 09 月 29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66、130 頁

刑法上之教唆犯,有連續教唆與教唆連續之分,教唆人如以連續犯意先後教唆行竊,固應成立連續犯,倘係一個教唆行為教唆連續竊盜,或被教唆人自動連續行竊,祇應成立一個教唆罪,不生連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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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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