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2 年上字第 234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31 年 12 月 3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1029 頁

戰區巡迴審判民、刑訴訟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刑事訴訟毋庸檢察官執行職務。是凡戰區巡迴審判推事辦理刑事訴訟案件,關於檢察官在通常第二審程序所定應執行之職務,皆不得參與,此為當然之解釋。本件被告誣告案,經原審巡迴審判區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規定,第二審檢察官,自無上訴之權。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32 年上字第 2342 號」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