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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年台上字第 2348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0 年 05 月 2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765、776 頁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事實審判,而諭知科刑之判決,得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者,亦應以起訴之事實為限。本件檢察官係以上訴人違反票據法之犯罪事實提起公訴,第一審亦以違反票據法罪判處罰金,原審竟就其未起訴之偽造有價證券事實,自行認定,而加以審判,並變更起訴法條,論處上訴人以偽造有價證券罪刑,於法顯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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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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