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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8 年台上字第 2551 號

日期 68 年 09 月 06 日

判例要旨

上訴人於原審法院宣示判決後,具狀聲明捨棄上訴權,於判決送達後又具狀聲明上訴,顯非合法,原審法院不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上段以裁定駁回之,竟送本院誤為發回更審之判決,本院所為發回更審判決以及原審法院所為更審之判決 (即原判決) ,均屬違法,難謂有效,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68 年台上字第 2551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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