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5 年非字第 256 號
判例要旨
軍用槍炮取締條例為民國十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呈准施行,關於製造、持有、販運或買賣軍用槍、炮、子彈各罪,均為舊刑法所未規定,現行刑法則已於公共危險罪章分別設有治罪明文,是前項條例,係對於舊刑法之補充法規,在刑法施行後,雖未經明令廢止,按照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自屬當然失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軍用槍炮取締條例為民國十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呈准施行,關於製造、持有、販運或買賣軍用槍、炮、子彈各罪,均為舊刑法所未規定,現行刑法則已於公共危險罪章分別設有治罪明文,是前項條例,係對於舊刑法之補充法規,在刑法施行後,雖未經明令廢止,按照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自屬當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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