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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年上字第 258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5 年上字第 2581 號

日期 24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一) 上訴人受某莊首事委託,經管該莊某堂之廟款,已由各姓首事公議,改存某某號生息,依適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其所有權已移轉於收受存款之某某號,並不屬於上訴人所持有,縱某某號即係上訴人開設,然雙方間之法律關係既已變更,則此項存款,自係某某號對於存戶所負之金錢債務,與上訴人為某堂保管財產而持有者不同,該堂代表某甲等向上訴人提取此款,上訴人不依契約本旨為有效之清償,欲以自置地畝為代物給付,該代表等予以拒絕,因而發生爭執,自係民事上之違約糾葛,並不發生侵占問題。

(二) 上訴人受某某莊十大姓首事人等委託,經理該莊公有廟產,其持有之原因,仍係基於普通委任關係,並非因此充當鄉長,依法當然歸其持有,縱有侵占情形,與公務上侵占罪質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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