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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2 年台上字第 2601 號

日期 52 年 12 月 29 日

判例要旨

公務上侵占罪之成立,以對於公務上所持有之物變更其持有意思,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所有為構成要件。此項構成犯罪之意思要件,必須於判決內明確認定,詳細記載,始足為論處罪刑之根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52 年台上字第 2601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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