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2 年台上字第 2601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2 年 12 月 29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396、800 頁

公務上侵占罪之成立,以對於公務上所持有之物變更其持有意思,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所有為構成要件。此項構成犯罪之意思要件,必須於判決內明確認定,詳細記載,始足為論處罪刑之根據。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52 年台上字第 2601 號」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