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2 年台上字第 2601 號
判例要旨
公務上侵占罪之成立,以對於公務上所持有之物變更其持有意思,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所有為構成要件。此項構成犯罪之意思要件,必須於判決內明確認定,詳細記載,始足為論處罪刑之根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務上侵占罪之成立,以對於公務上所持有之物變更其持有意思,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所有為構成要件。此項構成犯罪之意思要件,必須於判決內明確認定,詳細記載,始足為論處罪刑之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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