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年台上字第 261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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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4 年台上字第 2613 號
判例要旨
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原判決既認上訴人等為共同正犯,則就所得財物應合併計算,全部追繳沒收,方為適法(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二四號解釋),乃竟分別就各人所得加以追繳沒收,自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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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原判決既認上訴人等為共同正犯,則就所得財物應合併計算,全部追繳沒收,方為適法(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二四號解釋),乃竟分別就各人所得加以追繳沒收,自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