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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產,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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