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並非共同正犯,上訴人夫妻如屬共同教唆偽證,應就教唆行為共同負責,無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餘地,原判決主文揭示上訴人共同教唆偽證字樣,並於結論欄引用刑法第二十八條,殊嫌錯誤。
73 年台上字第 2616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3 年 05 月 16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60、6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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