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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3 年台上字第 2616 號

日期 73 年 05 月 16 日

判例要旨

教唆犯並非共同正犯,上訴人夫妻如屬共同教唆偽證,應就教唆行為共同負責,無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餘地,原判決主文揭示上訴人共同教唆偽證字樣,並於結論欄引用刑法第二十八條,殊嫌錯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73 年台上字第 2616 號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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