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於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仍應負未遂犯之責者,必以所教唆之罪,刑事法上有處罰未遂之規定者為限,現行刑法對於誣告罪並無處罰未遂之規定,則教唆誣告而被教唆人未犯誣告之罪者,即無未遂責任之可言。
廢 24 年上字第 26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23 年 12 月 3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6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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