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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上字第 2661 號
判例要旨
(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所謂非有必要情形不得為與本案無關之訊問,係指其訊問事項與本案之待證事實毫無關涉者而言,此項法文,純為節省訊問之無益勞力及時間所設之訓示規定,即或有所違反,亦不發生違法問題。
(二)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規定,於自訴程序由自訴人為之,故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二項祇定檢察官對於案件得於審判期日出庭陳述意見,並非以檢察官之出庭陳述為必要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