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苟非事前共謀,則其後參與處分贓物之人,無論是否成立其他罪名,要難論以共同侵占。
67 年台上字第 266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7 年 08 月 22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60、38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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