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8 年台上字第 29 號
判例要旨
( 1)上訴人某甲充任某糖廠警察,於某日夜間在廠內巡邏,發覺宿舍被竊,向前追查,黑暗中聞籬笆處有人聲響,對之開槍,致廠工某乙中彈身死,此項事實之發生,既為上訴人所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依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仍應認有殺人之故意。
( 2)正當防衛以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條件,縱如上訴人所云恐遭傷害,始開槍示威,但被害人之加害與否,僅在顧慮之中,既非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加以防衛,即與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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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上訴人某甲充任某糖廠警察,於某日夜間在廠內巡邏,發覺宿舍被竊,向前追查,黑暗中聞籬笆處有人聲響,對之開槍,致廠工某乙中彈身死,此項事實之發生,既為上訴人所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依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仍應認有殺人之故意。
( 2)正當防衛以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條件,縱如上訴人所云恐遭傷害,始開槍示威,但被害人之加害與否,僅在顧慮之中,既非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加以防衛,即與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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