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之連續犯,係指基於概括的犯罪之意思,而以數個獨立之行為,反覆侵害同一性質之法益者而言,若於教唆犯罪後,因他人尚未實施,而續加催促,以期其實現,並非有數個獨立之教唆行為,仍為單純之一個教唆罪,不能謂為連續犯。
28 年上字第 2914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28 年 08 月 23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12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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