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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年上字第 30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18 年 12 月 3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92 頁

所謂常業犯者,乃以同一犯罪行為之意思,因反覆為之而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既以明文規定,是法律上已認為一罪,縱所侵害之法益不同,亦不生併合論罪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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